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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意与杨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68号 原告马国意,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够,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国意诉被告杨够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乐,适用简易程序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668号
原告马国意,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够,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国意诉被告杨够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份原告马国意通过网上认识被告杨够,双方于2010年7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7月13日生育儿子马某甲。因被告家在外地,原告家在中牟,双方相隔两地,婚前接触机会较少,彼此缺乏了解,原告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对公婆不孝顺,经常进行辱骂,平时也很懒惰,性格很强势,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2月份左右,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子马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2、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三王村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杨够2014年2月离家出走,一直没有消息,没参加村妇女康检;
3、被告发给原告的手机短信书面整理材料,证明被告对原告辱骂,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4、被告的日记本一份,证明被告思想早已出轨,双方感情早已破裂。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原告马国意通过网上认识被告杨够,双方于2010年7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1年7月13日生育儿子马某甲,现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因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于2014年3月离家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分居时间不长,只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正确对待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国意要求与被告杨够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国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代理审判员  牛乐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