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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刘根与王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68号 原告能刘根,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告王小飞,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颖、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刘根与被告王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68号
原告能刘根,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告王小飞,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颖、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刘根与被告王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刘根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刘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能刘根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