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68号 原告能刘根,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告王小飞,男,1990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颖、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刘根与被告王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刘根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刘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七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能刘根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