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541号 原告李书贤,男,1950年9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东风路办事处尚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住所地:中牟县东风路办事处尚庄村。 第三人朱春英,女,1966年12月1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贤与被告中牟县东风路办事处尚庄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第三人朱春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贤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书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五十六元,减半收取一千四百二十八元,由原告李书贤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