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19号 原告朱会俊,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翠霞,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俊与被告刘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会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会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会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朱会俊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