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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俊与刘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19号 原告朱会俊,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翠霞,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俊与被告刘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19号
原告朱会俊,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翠霞,女,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会俊与被告刘翠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会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会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会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朱会俊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