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55号 原告刘洋,男,1988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献中,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刘献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