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039号 原告卢保林,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1968年8月2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牟县万洪路7、8、9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保林与被告河南万邦国际农产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保林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原告卢保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静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