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晓东与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77号 原告刘晓东,曾用名刘小东,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宾,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晓东诉被告魏宾民间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977号
原告刘晓东,曾用名刘小东,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宾,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晓东诉被告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冉纲涛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7月3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时承诺短时间内就会偿还。但后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拒不偿还借款,后来就不再与原告见面。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原告的人民币50000元整。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被告为原告出具的5万元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对借款利息的主张,只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刘小东先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车抵押担保人刘某甲借款人魏宾2012年7月3日”。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现金。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价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但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魏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晓东借款五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魏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上诉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陈丽娟
代理审判员  牛 乐
人民陪审员  张西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野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松云与田国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