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246号 原告中牟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中牟县解放路南段56号。 法定代表人罗振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顺立,男,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县交通运输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四元,减半收取六百二十七元,由原告中牟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