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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AA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A,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10月15日、11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A,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10月15日、11月10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A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赵A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赵AA在中牟县姚家镇商业街第二排55号的租赁房屋内,提供“捕鱼机”、“渔乐圈”、“万能鲨鱼”等共计十五台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7月3日,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扣押了上述游戏设备,并查获赌博储备资金7290元。
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赵AA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AA没有异议,且有证人赵BB、王C、段DD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A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赌博储备金,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应对被告人赵A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1.设置赌博机15台;2.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认定被告人赵A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A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海岩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琨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