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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A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AA,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1日被临时羁押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AA,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1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先后于同年8月8日、10月14日、11月28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A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棉果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蔡A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杨CC(已判刑)窜至中牟县电视塔下的中教网吧,趁王BB熟睡之际,将王BB存放在网吧沙发上正在充电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后杨CC将该手机低价卖给被告人蔡AA。蔡AA明知是盗窃的手机,仍以低价购买。经鉴定,该苹果5S手机价值5140元。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凌晨3时许,杨CC(已判刑)在中牟县电视塔下的中教网吧,趁王BB熟睡之际,将王BB存放在网吧沙发上正在充电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后杨CC将该手机低价卖给被告人蔡AA。蔡AA明知是盗窃的手机,仍以低价购买。经鉴定,该苹果5S手机价值5140元。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AA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王BB陈述,证人杨CC、乔D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中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AA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定罪量刑。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AA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海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鑫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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