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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AA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亓AA,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同年11月1日、11月19日、11月25日分别被中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亓AA,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先后于同年11月1日、11月19日、11月25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亓AA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亓A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亓AA在其务工的位于中牟县建设路南段的奥雪环卫机械有限公司职工食堂饮酒后,驾驶豫A0PP3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日19时许,被告人亓AA驾车沿中牟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陇海铁路桥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亓AA静脉血血醇含量为98.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亓AA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亓A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亓AA在其务工奥雪环卫机械有限公司职工食堂饮酒后,驾驶豫A0PP3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日19时许,被告人亓AA驾车沿中牟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陇海铁路桥时,被中牟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亓AA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98.9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亓A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亓AA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综合酌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亓A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海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鑫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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