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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志X与被告张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52号 原告李志江,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郑煤集团超化矿职工。 委托代理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秋红,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中牟县张庄镇火神庙村人,现在宁夏回族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52号
原告李志江,男,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郑煤集团超化矿职工。
委托代理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秋红,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中牟县张庄镇火神庙村人,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李志江与被告张秋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志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爱玲、被告张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志江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0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气吵架,且被告不顾家庭,不管孩子,分居长达多日,夫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瑞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秋红辩称,被告和原告经人介绍,相互了解相恋后才结婚,婚后原告对被告十分疼爱,双方感情很好,被告十分珍惜家庭和孩子,为了让家庭生活的更好一点,才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不属于分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9日生育儿子李瑞龙,2000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前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因受骗到宁夏从事传销,2012年因对传销不满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在宁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自理儿子李瑞龙的抚养费。
本院认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2012年前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应属于长期徒刑,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因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儿子,原告要求抚养儿子李瑞龙,自愿自理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志江与被告张秋红离婚(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婚生子李瑞龙由原告李志江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志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冉满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绍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