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双军与宋利强、朱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14号 原告李双军,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利强,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朱兆军,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14号
原告李双军,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利强,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朱兆军,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军与被告宋利强、朱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军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双军负担。原告李双军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退还二千四百七十五元。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丹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