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814号 原告李双军,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利强,男,1987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朱兆军,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军与被告宋利强、朱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双军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双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双军负担。原告李双军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退还二千四百七十五元。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