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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30号 原告朱玉强,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顺利,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130号
原告朱玉强,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顺利,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二十五元,由原告朱玉强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