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贺凯,男,生于1977年3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现全,男,生于1985年7月17日,汉族。 原告贺凯与被告陈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牟县嵘源果品商行业主,从事水果批发经营。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和2014年7月6日两次从嵘源果行批发水果540件,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5650元。双方在《嵘源果行销售单》中约定“货款为现金交易,如遇特殊情况限十日内清结货款,如有违约,每件加收1元滞交金”。以上欠款及违约金,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清偿,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565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40元。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欲起诉的被告为陈现权,误列为陈现全,属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燕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