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贺凯诉陈现全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贺凯,男,生于1977年3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现全,男,生于1985年7月17日,汉族。 原告贺凯与被告陈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752号

原告贺凯,男,生于1977年3月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春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现全,男,生于1985年7月17日,汉族。

原告贺凯与被告陈现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牟县嵘源果品商行业主,从事水果批发经营。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和2014年7月6日两次从嵘源果行批发水果540件,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5650元。双方在《嵘源果行销售单》中约定“货款为现金交易,如遇特殊情况限十日内清结货款,如有违约,每件加收1元滞交金”。以上欠款及违约金,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清偿,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565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540元。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欲起诉的被告为陈现权,误列为陈现全,属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贺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赵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燕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