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刑初字第462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9月11日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22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6年7月16日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23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4)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根据《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农业保险条例》、《河南省种植业保险费理赔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相关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种植业农业保险有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别承担40%、25%、5%、10%的保费补贴,其余20%有农户自主负担。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公司组织勘察定损后理赔到农户。 被告人蔡某某作为杞县五里河镇政府副镇长兼任五里河镇种植业保险领导小组副组长,被告人孟某某作为杞县五里河镇种植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在负责红组织开展2012年玉米农业保险和2013年小麦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明知种植业保险以农户自愿入保为原则,仍然违反文件规定,承诺“投一赔二”,私自安发排相关人员投保,并冒用农户信息伪造农户承保清单和理赔清单。在没有审审核的情况下,亲自或者安排相关人员在种植业保险承诺书上加盖乡政府公章、财政所及辖区各村委公章,致使五里河镇虚假投保成功,造成国家、省、市、县四级配套保费损失147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云某某等人的证明,有保险公司理赔表、投保单、承诺书及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孟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规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专项农业保费补贴款直接损失147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系共同犯罪。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孟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高红卫 审判员 陈顺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爱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