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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次日被杞县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决定逮捕,次日被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8月13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转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辩护人何延晨,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伟、朱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延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高考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受杞县教休局委托,担任2014年杞县大同中学考点的监考员。2014年6月7日下午和6月8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负责该考点第60考场数学和综合科目的监考。该考场考生李某某和时某某长因担心考生不能考出好成绩而找他人替考,并制作指纹膜让替考人员在进入考场验证身份时使用。考生时某某的替考人员胡某某,在6月7日下午数学科目考试进场难指纹时,将指纹膜戴在右手食指上进行指纹验证,指纹机连续报警。时任该考场监考老师的陆某某发现这些情况后,没有及时发现该替考者戴有指纹膜,也没有审查该考生准考证,只是提醒胡某某用中指进行验证,胡某某继续用戴有指纹膜的食指进行验证,最终验证通过。胡某和考生李某某的替考者均顺利进入考场替考。后经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和各大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时某甲、侯某某等人的证明,杞县人民政府、杞县教休局文件、教务人员分工方案及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等媒体对此事影响曝光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高考监考管理工作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违反考务规定,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替考人员成功进入考场替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的过失行为达不到犯罪程度,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红卫

审 判 员  陈顺启

人民陪审员  王献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营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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