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铁领,男,1969年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25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铁领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0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静、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铁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刘铁领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L3877的长安牌小型汽车,沿开封县朱仙镇至西姜寨乡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封县朱仙镇西50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铁领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6.85mg/100m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铁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刘铁领的供述;2、书证,户籍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酒精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委托送检照片、查获的酒后驾驶车辆照片、呼气及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视频资料,抽血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铁领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刘铁领的认罪态度、酒精含量、所驾车辆车型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铁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培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