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8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家慧,男,生于1991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4年9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家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家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5月份起,被告人朱家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开封县范村乡五道河村占用耕地挖沙取土,经开封县国土资源局实地勘查,被占用土地为9.25亩,全部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其中6.75亩为朱家慧所破坏。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朱家慧挖沙取土占用总面积9.25亩,全部为基本农田,已造成9.25亩坑底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朱家慧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家慧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开封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证明及有关文件、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开封县朱仙镇木鱼寺村村民朱家慧非法占用耕地挖沙取土造成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鉴定报告》、开封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朱家慧投案自首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家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耕地上挖沙取土,破坏种植条件,造成基本农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家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家慧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朱家慧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家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