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陆新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新壮,男,生于1987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8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85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新壮,男,生于1987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8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8日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新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左建国、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新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11时50分,被告人陆新壮驾驶一辆豫BL9660号轿车沿S2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97KM+916M处时,与同向在前信长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信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陆新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陆新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新壮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评估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投案自首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新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新壮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新壮能投案自首,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陆新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新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郭林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