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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双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5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双,男,1970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被开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5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双,男,1970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1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世双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开封县罗王乡的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封县罗王乡伊庄村东头,因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相对方向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载人马某)发生相撞,造成陈世双、孟某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世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世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孟某某、马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开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孟某某、马某两人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双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血醇检验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世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世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人民币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世双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扣除原被羁押的期间。)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智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道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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