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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平诉李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刘金平,女,汉族,1962年生。 被告李建勋(又名李九),男,汉族,1968年生。 原告刘金平诉被告李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平到庭参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18号
原告刘金平,女,汉族,1962年生。
被告李建勋(又名李九),男,汉族,1968年生。
原告刘金平诉被告李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九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金平诉称,2007年开始,被告经常来我五金店哪东西,拿过东西后我在账簿上记好所拿五篇所需金额,再由被告签字,直到2008年3月,我一合计,被告在一年来已欠我1500元,遂叫被告打了张1500元的欠条,被告也来说明何时归还,而自己与被告关系很好,也没有好意思问及此事。自2008年下半年开始,我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你,被告均以没钱为推脱,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现在,已忍无可忍,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导致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出示的欠条,本院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发生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九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刘金平1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九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 艳
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辰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