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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丽诉张卫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93号 原告王秀丽,女,1979年11月29日生。 被告张卫勇,又名张刺,男,1982年9月14日生。 原告王秀丽因与被告张卫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张卫勇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193号
原告王秀丽,女,1979年11月29日生。
被告张卫勇,又名张刺,男,1982年9月14日生。
原告王秀丽因与被告张卫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张卫勇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
告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秀丽和被告张卫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秀丽诉称,原告王秀丽和被告张卫勇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二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张卫勇赌博成性,好吃懒做,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屡劝无效;更甚至对原告王秀丽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张卫勇之行为对原告王秀丽造成了严重伤害,感情最终破裂。请求判令二人离婚,一双儿女均由原告王秀丽,被告张卫勇向原告王秀丽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儿女抚养费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
被告张卫勇辩称,被告张卫勇无赌博恶习,只是偶尔玩一次牌。原告王秀丽所述好吃懒做,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等情形均不属实。在生活中被告张卫勇有错误,但愿意改正。夫妻感情并未出现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秀丽和被告张卫勇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11日生育儿子张子恒,2010年6月30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张卫勇曾经打牌赌钱。至今二人因生气已分居四个多月。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秀丽和被告张卫勇的一致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所述的被告张卫勇赌博成性、好吃懒做、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原告王秀丽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无证据证实,即原告王秀丽认为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缺乏事实根据,故原告王秀丽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秀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晓歌
审判员  高连义
陪审员  韩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聚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