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秦桂娟,女,1987年10月7日生。 被告王玉保,又名王玉宝,男,1974年11月2日生。 原告秦桂娟诉被告王玉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 王玉保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桂娟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保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秦桂娟诉称,2005年原告秦桂娟和被告王玉保相识。在被告王玉保苦苦追求下,原告秦桂娟答应和被告王玉保交往,并于2007年3月份开始同居,农历2008年3月1日生育女儿王某,农历2010年11月18日生育儿子王某甲,2011年7月7日二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玉保嗜酒好赌,不务正业,且不顺心时就对原告秦桂娟和孩子拳打脚踢。农历2012年12月27日深夜被告王玉保酒后再次殴打原告秦桂娟和孩子,并且把床上正在使用的被子烧毁。原告秦桂娟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3月29日二人经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被告王玉保却拒绝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且离开原告秦桂娟,至今无任何音讯,下落不明。二人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令离婚。 被告王玉保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玉保与原告秦桂娟认识前有婚史,且与前妻生育一子,随其生活。2005年原告秦桂娟和被告王玉保相识。并于2007年3月份开始同居,2011年7月7日二人进行了结婚登记。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玉保嗜酒好赌,不务正业,且不顺心时就对原告秦桂娟拳打脚踢。农历2012年12月27日深夜被告王玉保酒后再次殴打原告秦桂娟和孩子,并且把床上正在使用的被子烧毁。原告秦桂娟负气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3月29日二人经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被告王玉保却拒绝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且离开原告秦桂娟,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秦桂娟的陈述和被告王玉保之父王安民的证言、离婚协议书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玉保与原告秦桂娟年龄差距较大,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有一定困难。婚后被告王玉保不仅未能对妻子尽到呵护、帮助的义务,而且故意损害原告秦桂娟的身体健康,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秦桂娟的感情,造成了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离开妻子后断绝联系一年余,拒绝对妻子尽夫妻义务,且有明确的离婚意愿,上述事实足以导致二人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秦桂娟请求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王玉保和原告秦桂娟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桂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晓歌 审判员 高连义 陪审员 韩剑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