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敬龙,男,生于1992年。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0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5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敬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敬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刁敬龙饮酒后无证驾驶豫BP288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开封县朱仙镇至万隆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县朱仙镇宋寨桥东50米处时,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刁敬龙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1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敬龙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证明、酒精呼气测试、抽血照片、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敬龙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敬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刁敬龙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敬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刁敬龙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