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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99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伟,男,生于1980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8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5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99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伟,男,生于1980年。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8月1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5日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涛、王玥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4日13时30分,被告人冯伟驾驶鲁VJN50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南高速公路西半幅由北向南行驶至87KM+900M处,与前方变道后在分道线上行驶的李某某所驾驶的京AH4895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鲁VJN508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杨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冯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现被告人冯伟已经对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伟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伟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冯伟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庆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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