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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桂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郝玉才(实习),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郝玉才(实习),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月,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村村委)为与被上诉人王桂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村村委委托代理人陈占军、郝玉才与被上诉人王桂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