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占军、郝玉才(实习),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月,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伟,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村村委)为与被上诉人王桂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村村委委托代理人陈占军、郝玉才与被上诉人王桂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