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王志成、张建忠与被上诉人韩宗立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耀显、李世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跃进、孔朝辉,河南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耀显、李世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跃进、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宗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肖保琰,女,汉族,系被上诉人韩宗立之妻。
上诉人王志成、张建忠为与被上诉人韩宗立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耀显、李世杰,上诉人张建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跃进、孔朝辉与被上诉人韩宗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保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