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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素芳为与被上诉人王峥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光安,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武继辉,男,汉族,系王素芳之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光安,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武继辉,男,汉族,系王素芳之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峥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会霞,女,汉族。系王峥嵘之母。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旭光,男,汉族。系王峥嵘伯父。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素芳为与被上诉人王峥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会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安、武继辉与被上诉人王峥嵘的委托代理人王会霞、王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会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邢 蕾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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