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素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光安,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武继辉,男,汉族,系王素芳之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峥嵘,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会霞,女,汉族。系王峥嵘之母。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旭光,男,汉族。系王峥嵘伯父。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素芳为与被上诉人王峥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会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素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光安、武继辉与被上诉人王峥嵘的委托代理人王会霞、王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3)孟会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邢 蕾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