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东,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毅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德强,中国一拖集团公司退休职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志东为与被上诉人孔毅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东与被上诉人孔毅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