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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立与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立,男,汉族,1944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女,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9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立,男,汉族,1944年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海霞,女,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辅,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酒后乡。
法定代表人:方占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社英,女,汉族,1971年5月4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民哲,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江立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韦社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江立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霞、王辅,被上诉人洛阳市豫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韦社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民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赵国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笑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