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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仕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仕进,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进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仕进,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4)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仕进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仕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王仕进在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三十九中北边一棋牌室内认识了被害人孙某某,并谎称自己叫王济,是部队转业干部,曾在部队当过侦察连长,转业后分到洛阳市工商局上班,因接管其父亲在山西的煤矿生意而辞职,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2012年5月,被告人王仕进以朋友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害人孙某某借款4万元(扣除利息实际支付3.7万元),并以一辆灰色长安面包车(车牌号不详)作抵押。后被告人王仕进谎称自己的工地上急着用车将抵押给被害人孙某某的车从孙处开走,后将车卖掉。
另查明,被告人王仕进先后支付被害人孙某某利息7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仕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临时离监通知书,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王仕进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仕进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仕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仕进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仕进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仕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仕进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仕进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仕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原判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丙建
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 史 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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