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冰心,男,1988年2月9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冰心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冰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被告人梁冰心以做煤炭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使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被害人闫某某45000元,仅还款3000元后逃匿,闫某某无法联系上梁冰心。案发后,梁冰心家属已退还闫某某42000元,取得闫某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冰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有漏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梁冰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证人杨某某、周某某、苗某某、常某、付某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借条,房产证复印件、洛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证明,收条、谅解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梁冰心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冰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冰心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梁冰心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冰心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冰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刑公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所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雷 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敬华 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张秋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