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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因涉嫌行贿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智敏,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齐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辩护人白智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作为个人承揽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三个项目的工程施工过程中(景德镇绕城高速公路隧道施工、广深港高铁隧道施工、保宜高速项目隧道施工),为了感谢该三个项目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在工程利润分配及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为了以后能够继续从中铁十五局承揽到工程,先后分三次向李某行贿13万元:
1、2010年,被告人林某某在承揽中铁十五局负责施工的广深港高铁项目隧道施工工程过程中,于2010年11月3日,向该项目经理李某的妻子马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4340622450060373)汇款10万元人民币,事后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李某。
2、2012年,被告人林某某在承揽中铁十五局保宜高速项目隧道施工工程过程中。于2012年9月26日,以中秋节“过节费”的名义向该项目经理李某的妻子马某某建行账户(账号为4340622450060373)汇入1万元人民币,事后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李某;于2013年2月7日,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再次向李某的妻子马某某同一建行账户汇入2万元人民币,事后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李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李某供述;证人马某某证言;书证—李某的任职证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公司文件等;书证—中铁十五局三个项目(景德镇市绕城高速项目、广深港高铁项目、保宜高速项目)施工协作合同、工程量清单、工资统计发放表及其他财务资料;书证—李某妻子马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林某某户籍、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属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构成特别自首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林某某系无违法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行贿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 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利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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