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洛阳市人。1989年10月因犯盗窃罪、失火罪数罪并罚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9月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洛阳市人。1989年10月因犯盗窃罪、失火罪数罪并罚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智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齐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至2014年9月4日,被告人金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洛阳市瀍河区林北巷“小城人家”快捷酒店,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在该酒店房间内多次容留邓某、冷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冷某某、金某证言;物证一吸毒工具照片、毒品照片;书证一调取证据清单、“小城人家”宾馆来客登记簿及收据存根、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及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其刑期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曰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 潘 力
审判员 :杨晓菁
审判员 : 潘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利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