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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河北固安县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河北固安县人。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五星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双辉、齐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五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5日、1月22日、2月9日,被告人叶某某利用其担任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南指挥部财务部出纳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经手保管、存放于其建设银行卡(账号尾号为8774)内的单位集资款,分三次分别挪用10.787846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投资基金,至2007年4月20日将被挪用的公款归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汤某某、中铁某某局现金明细账、被告人叶某某建设银行账号明细表、中铁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中铁某某局出具的任职证明及公司章程、公司文件、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作为办案机关侦办其它案件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已主动归还全部公款,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辩护人对其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的刑事原则,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贾瑞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利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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