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5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命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再培,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3)卫民再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天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案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案件审理。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润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字(2006)68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因受让方违约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滞纳金已纳入财政管理,应当同土地出让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一审法院认为润天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润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国锋 审判员 徐冠军 审判员 张曙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艳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