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文法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刘慧,女。 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慧与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城房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1373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