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破坏电力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35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曹慧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353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曹慧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袁玉涛,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4)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13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东梁贡高速公路西侧将在二轮推车上固定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直接拉到水冶镇卖给李某甲(另案处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770元。
2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北地,将一台S7-5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000元。
3、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作案后又沿路向北到韦家洞村外,将备战路北侧的一台S11-M-100/10型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2610元。
4、2013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宋村屯村北地,将南北两台变压器(型号分别为S9-100型、S9-M-100/10)撬开,并将两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分别为8000元、12350元,合计价值20350元。
5、2013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北关区黄家营将村外中华路西侧地,将架在电线杆上的一台S9-M-50/10型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760元。
6、2013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西,将两台变压器撬开,其中一台SJL-100型变压器是铝芯,丢弃于现场;将S11-M-100/10型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铝芯变压器价值4000元,铜芯变压器价值8710元,合计价值12710元。
7、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殷都区北士旺村外(运河和安姚公路交叉口东侧),将一台S11-8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337元。
8、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杨辛庄,将一台S9-250/10型变压器撬开,后发现是铝芯便丢弃在现场,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为12000元。
9、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伦掌镇众乐村,将一台S7-50/1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000元。
10、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翟庄村南地,将一台S9-8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760元。
11、2013年11月0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土楼大桥边,将一台SJL-10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铝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7000元。
12、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五里屯南地,将一台S11-M-50/1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100元。
13、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南街村南地,将一台S9-50/1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000元。
14、2013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市五龙镇林长坡村,将村外路边变压器卸下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000元。
(二)盗窃罪
1、2013年10月15日深夜,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陵阳镇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墙外掏洞进入该公司,将一闲置的变压器卸下,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2000元。
2、2013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二分庄村,将村外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台S7-100型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000元。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书、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从犯,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牛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诉犯罪事实,犯罪原因是家庭生活困难,且属从犯,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为实施犯罪每人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了牌照为豫E12099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另外购买了作案用的工具。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经密谋后予以分工,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等人负责踩点、联系作案,并负责拆卸变压器,贾某某、黄某某负责开车、放风。共实施破坏电力设备案16起,盗窃案2起。李某某分得赃款7000元,刘某某分得赃款8000元,牛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贾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黄某某分得赃款600元。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13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东梁贡高速公路西侧将在二轮推车上固定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直接拉到水冶镇卖给李某甲(另案处理)。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770元。
2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北地,将一台S7-5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000元。
3、2013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作案后又沿路向北到韦家洞村外,将备战路北侧的一台S11-M-100/10型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2610元。
4、2013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宋村屯村北地,将南北两台变压器(型号分别为S9-100型、S9-M-100/10)撬开,并将两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分别为8000元、12350元,合计价值20350元。
5、2013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北关区黄家营将村外中华路西侧地,将架在电线杆上的一台S9-M-50/10型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760元。
6、2013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西,将两台变压器撬开,其中一台SJL-100型变压器是铝芯,丢弃于现场;将S11-M-100/10型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铝芯变压器价值4000元,铜芯变压器价值8710元,合计价值12710元。
7、2013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殷都区北士旺村外(运河和安姚公路交叉口东侧),将一台S11-8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337元。
8、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杨辛庄,将一台S9-250/10型变压器撬开,后发现是铝芯便丢弃在现场,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为12000元。
9、2013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伦掌镇众乐村,将一台S7-50/1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000元。
10、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翟庄村南地,将一台S9-8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760元。
11、2013年11月0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土楼大桥边,将一台SJL-10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铝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7000元。
12、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五里屯南地,将一台S11-M-50/1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6100元。
13、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南街村南地,将一台S9-50/1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5000元。
14、2013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市五龙镇林长坡村,将村外路边变压器卸下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000元。
(二)盗窃罪
1、2013年10月15日深夜,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陵阳镇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墙外掏洞进入该公司,将一闲置的变压器卸下,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12000元。
2、2013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四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二分庄村,将村外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台S7-100型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800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31日安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扣押五被告人作案用的豫E12099桑塔纳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一起每人兑钱5000元买的作案用的牌照为豫E12099的桑塔纳轿车。在踩点的时候一般都是我和刘某某相互联系,再给牛某某或贾某某打电话,然后我和牛某某、刘某某一起去,踩完点后商量什么时间去偷。在盗窃时一般都是我和刘某某负责卸,牛某某负责放风,贾某某看车。盗窃所得的铜线一般是盗窃后第二天卖给水冶天池开废品收购站的“三某某”了,我共分了7000元,都用于当牌了。具体犯罪事实为:1、2013年9月26日凌晨,我和刘某某、牛某某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东梁贡高速公路西侧、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北地、将在二轮推车上固定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直接拉到水冶镇卖给李某甲。2、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北地撬一开变压器,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3、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作案后又沿路向北到韦家洞村外,将备战路北侧的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偷走,并卖给三某某。4、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宋村屯村北地将南北两台变压器撬开,将两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5、2013年10月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北关区黄家营将中华路西侧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S9-M-50/10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6、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西,将两台变压器撬开,我中一台变压器是铝芯丢在现场;将另外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7、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运河和安姚公路交叉口东侧将一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卖于在水冶的三某某。8、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杨辛庄将一变压器撬开,发现是铝芯,丢现场没有要。9、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三人开车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伦掌镇众乐村将一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卖于在水冶的三某某。10、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翟庄村南地中将一台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1、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土楼大桥边把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铝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2、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三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五里屯南地中将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3、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南街村南地中将一台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4、2013年12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市南部长坡村外,把路边一变压器卸下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15、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陵阳镇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墙外掏洞进入该公司,将一台变压器卸下,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16、2013年12月27日凌晨,我和刘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大堤外将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依法所做供述:
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一起每人兑钱5000元买的作案用的牌照为豫E12099的桑塔纳轿车一般白天出去踩点,然后傍晚打电话联系。盗窃所得的铜线一般都是卖给安林路边的一个叫三某某人了,这个人是李某某联系的,销赃后所得一般都是李某某负责分的,我分了8000元,用于日常开支。具体犯罪事实为:1、2013年9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三人开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东梁贡高速公路西侧将在二轮推车上固定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拉到水冶卖给三某某。2、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北地撬一开变压器,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3、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作案后又沿路向北到韦家洞村外,将备战路北侧的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偷走,并卖给三某某。4、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宋村屯村北地将南北两台变压器撬开,将两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5、2013年10月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北关区黄家营将中华路西侧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S9-M-50/10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6、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西,将两台变压器撬开,我中一台变压器是铝芯丢在现场;将另外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7、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运河和安姚公路交叉口东侧将一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卖于在水冶的三某某。8、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杨辛庄将一变压器撬开,发现是铝芯,丢现场没有要。9、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三人开车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伦掌镇众乐村将一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卖于在水冶的三某某。10、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翟庄村南地中将一台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1、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土楼大桥边把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铝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2、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三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五里屯南地中将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3、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南街村南地中将一台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4、2013年12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市南部长坡村外,把路边一变压器卸下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15、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陵阳镇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墙外掏洞进入该公司,将一台变压器卸下,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16、2013年12月27日凌晨,我和李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大堤外将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
3、被告人牛某某供述
我和刘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一起每人兑钱5000元买的作案用的牌照为豫E12099的桑塔纳轿车踩点和卸变压器偷铜芯基本都是李某某和刘某某去,贾某某和我有时候也去,我一般就是放风,黄钢开了两回车。那些偷的东西都卖给了在水冶收废品的三某某。我分了2000元钱,我如实交代了以下犯罪事实:
1、2013年9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开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东梁贡高速公路西侧将在二轮推车上固定使用的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拉到水冶卖给三某某。2、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陵阳镇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墙外掏洞进入该公司,将一台变压器卸下,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3、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北地撬一开变压器,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4、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作案后又沿路向北到韦家洞村外,将备战路北侧的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偷走,并卖给三某某。5、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宋村屯村北地将南北两台变压器撬开,将两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6、2013年10月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北关区黄家营将中华路西侧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S9-M-50/10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7、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西,将两台变压器撬开,我中一台变压器是铝芯丢在现场;将另外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8、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运河和安姚公路交叉口东侧将一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卖于在水冶的三某某。9、2013年10月28日凌晨,我和李某某、刘某某三人驾驶车辆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伦掌镇众乐村,将一台S7-50/10型变压器撬开,并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卖给李某甲。10、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杨辛庄将一变压器撬开,发现是铝芯,丢现场没有要。11、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翟庄村南地中将一台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2、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土楼大桥边把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铝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3、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五里屯南地中将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这一次李某某从线杆上掉下来了。14、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南街村南地中将一台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5、2013年12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市南部长坡村外,把路边一变压器卸下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16、2013年12月27日凌晨,我和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河北省临漳县柳园镇大堤外将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
4、被告人贾某某供述
我和刘某某、牛某某、李某某一起每人兑钱5000元买的作案用的牌照为豫E12099的桑塔纳轿车。踩点一般都是李某某、刘某某或者牛某某他们去,出去作案一般都是快天黑的时候,李某某联系我,盗窃所得的铜芯一般都是李某某或者刘某某负责销赃的,都是卖给安林路边一个叫三某某的人,然后李某某负责分钱,都是除去平时的开销之后平分的。我分了1000元。我交代了以下的犯罪事实:1、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林州陵阳镇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墙外掏洞进入该公司,将一台变压器卸下,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2、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西北地撬一开变压器,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3、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上营村作案后又沿路向北到韦家洞村外,将备战路北侧的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偷走,并卖给三某某。4、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宋村屯村北地将南北两台变压器撬开,将两台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5、2013年10月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北关区黄家营将中华路西侧地中架在电线杆上的一S9-M-50/10变压器卸下后撬开外壳,将铜芯盗走,卖给三某某。6、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村西,将两台变压器撬开,我中一台变压器是铝芯丢在现场;将另外变压器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7、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市运河和安姚公路交叉口东侧将一变压器撬开,将铜芯盗走,并卖于在水冶的三某某。8、2013年10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杨辛庄将一变压器撬开,发现是铝芯,丢现场没有要。9、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翟庄村南地中将一台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0、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洪河屯乡土楼大桥边把一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铝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11、2013年11月的一天夜里,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开车携带作案工具,在安阳县崔家桥乡南街村南地中将一台变压器撬开,将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并卖给三某某。
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
第一次是在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和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一起开着一辆桑塔纳2000去林州偷变压器。到变压器所在地后,我把车开到远一点的地方,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李某某打电话让我把车开过去,他们把卸下来的铜芯装到后备箱后,就开车回水冶了。在回去的路上李某某打电话联系卖货,我把车开到安林路天池路口往西约100米路南的一个院子,这次我没有分到钱;第二次也是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李某某、牛某某、刘某某四人一起去河北偷变压器,这次我主要负责开车,从老107国道从柏庄到漳河桥南边,往东拐又走大约一个小时,到了盗窃地后,我还是将车开离盗窃地,过了两个小时左右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车开回去,装上铜芯后回到水冶,在回去的路上李某某打电话联系卖货,这次把车开的安林路天池路口西边后将铜芯卖给了三某某,这次我分得600元。
6、证人郜某某证言
在2013年9月26日早上7时左右,我接到电话说我村高速桥洞西边的一个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被盗,我骑着电动车到达韩陵镇东梁贡村高速桥洞西边100米的地方,看见我村里的一台变压器被破坏了,变压器中的铜芯被人偷走了。
7、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2013年10月18日8时30分左右我公司一名员工的电话称机井房南墙上破了一个洞,我到机井房一看,发现在机井房的一个变压器被卸了,当时犯罪分子是从南墙下部掏了一个60公分左右的洞进去将变压器卸下来,将铜芯偷走的,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被盗前变压器已坏。
8、证人田某某(系村小组长)的证言。
2013年10月17日上午发现位于上营村西北地机井房的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铜芯被盗,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该变压器被盗前正在使用中。
9、证人韦某某证言。
2013年10月18日上午我从乡政府开会回来路过村南边时发现变压器被盗,之后报警。我称被盗变压器是贝优特S11-M-100/10,产品代号:1HH710,是县水利局给我村购买的,当时价格是一万多元。被盗前变压器处于闲置期。
10、证人亢某某的证言。
我在2013年10月18日早上6点半去我村的农排五号变压器停电,到地里后发现变压器被从电线杆上颓了下来,变压器芯被盗,随后我又转了我村东地,发现农排六号及村内改农排两台变压器芯都被盗了。该变压器被盗前正在使用中。
11、证人刘某甲(系村电工)的证言。
我称在2013年10月20日日巡查时发现变压器被盗,被盗变压器大约是在2008年以8000余元的价格购买,被盗前变压器处于闲置期。
12、证人仝某某(系村干部)的证言。
在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我村的干部给我打电话称在东大佛村西头往朝冠村走的小路上,路边的变压器被盗。我到现场后发现,被盗两个变压器都是在路西边的麦地里,相隔约300米,一个是铝芯变压器,一个是铜芯变压器,两个变压器都是被从原来的电线杆上卸下来,内置的铜芯和铝芯被拿走。这两个变压器都在使用中
13、证人郭某某(系村干部)的证言。
我称早上8点多去地里看看有没有草,准备打药,发现村北地的变压器壳在地上放着,里面的铜线被盗。被盗前变压器处于闲置期。
14、证人杨某某(系村电工)的证言。
我称在早上6点多,有村民打电话说东地的一台变压器在地上扔着。我到现场后发现村子正东大路边的一台变压器被撬,变压器中的铝线圈被盗,被盗的变压器价值是2万多元,是在2010年翻新的,该变压器是250KV的变压器,是杭州钱江集团生产的钱潮牌。被盗前变压器处于闲置期。
15、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我发现本村3号机井房的变压器的铜芯被盗了,被盗时间应该是在10月28日的0时至8时,被盗变压器是50K的变压器,被盗铜芯价值一千元左右,变压器价值1万元左右,损失约6000元。被盗前变压器用于村民饮水。
16、证人翟某某(系村干部)的证言。
证人翟某某称在11月3日早上,本村村民给我打电话称村南头的农排变压器在地上扔着。我到达现场后发现变压器被人从线杆上卸下来,变压器中的铜芯被人卸走了。被盗的变压器是正在使用的,
17、证人张某某(系村干部)的证言。
在11月6日早上5点左右,我到本村西地的抽水站,发现抽水站的变压器被卸下来,里面的铜芯被盗。
18、证人艾某某(系村电工)的证言。
在2013年10月14日早上起床后到供电所上班,在去供电所的路上本村村民反映本村西地变压器被盗,我到达现场后发现位于两根电线杆中间的变压器被卸到地上,变压器零件被扔一地,铜芯被盗。
19、证人胡某某(系村支书)的证言。
在11月14日有人向我反映本村西地的变压器被盗,我到达现场后发现位于两根电线杆中间的变压器被卸到地上,变压器零件被扔一地,铜芯被盗。
20、证人刘某乙证言
在2013年12月16日下午被发现被盗变压器。被盗的变压器位于本村小学南边的机井房内,上一次使用变压器是在十天前抽水使用过,在12月16日电管所的人员去机井房抄电表时发现变压器被盗的,变压器里面的铜线被盗。
21、证人代某某(系村支书)的证言。
2013年12月26日晚位于本村村北地变压器被盗的。
22、被盗证明、被盗变压器发票
证明被盗物品及价格
23、被告人黄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
证明本院于2008年2月7日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24、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
证明扣押豫E12099的桑塔纳轿车一辆
25、辨认笔录
刘某某对部分作案现场辨认。
26、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共计145397元
27、到案证明
证明五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的。
28、五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明五被告人均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核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五被告人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刘某某、牛某某属从犯,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牛某某等人事前密谋,并予以分工,各被告人作用相同,互为主犯,对辩护人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牛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贾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五、被告人黄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的作案工具豫E12099桑塔纳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安阳县公安局上交国库,其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跃
审 判 员  张 婵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楠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某某、杨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