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少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占胜,男,出生于1971年4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 辩护人杨利英、张晶超,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未检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占胜犯拐卖儿童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占胜及其辩护人杨利英、张晶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占胜伙同一个叫王某的女子(身份未落实),经过张某A、程某A、马某A的(三人均已判刑)介绍,以46000元的价格将一男孩卖给安阳县铜冶镇后街村的牛某A,该男孩后取名乔某A。 2、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占胜伙同一个叫王某的女子(身份未落实)经被告人袁某A(已判刑)介绍,以38000元的价格将一名男婴卖给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的袁某A、李某A夫妇,该男婴后取名袁某B。 就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占胜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两名,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提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占胜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只是起了介绍作用,申请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占胜辩护人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廖占胜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廖占胜只是帮助王某卖小孩,系从犯,2、廖占胜自愿认罪、悔罪。申请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占胜2008年在安阳县铜冶镇打工时认识一自称叫王某的女子,廖占胜和王某在一起姘居。廖占胜伙同王某等人参与拐卖儿童两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占胜伙同一个叫王某的女子(身份未落实),经过张某A、程某A、马某A的(三人已判刑)介绍,以46000元的价格将王某带来的一男孩卖给安阳县铜冶镇后街村的牛某A,该男孩取名乔某A。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廖占胜供述证:2008年3月份,其在安阳县铜冶镇打工时认识一个叫王某的女网友。王某来铜冶找其,并带来一个两岁左右的男娃。其和王某在一起姘居,王某说养不了这个男孩,让给找个人家养。后来张某A通过铜冶的当地人介绍了一户人家,后其和王某、张某A、李某A给那户人家谈好价钱,共四万元钱。买主给了王某三万八千元钱,另外两千元钱让李某A、张心得等人分了。三万八千元钱王某拿着,我们俩共同生活花了一部分。 2、张某A(同案犯)证:2008年3月其在铜冶镇原李村煤矿上班时,廖占胜称他家有一个小孩养不起,让其找个人家,并答应事成后给其报酬。其给在铜冶镇李村煤矿上班的程某A说了此事,其介绍程某A和廖占胜认识之后,程某A带这个孩子到铜冶镇卫生院做了检查,事后程某A给其五百元钱,小孩好像卖了两万元左右。 3、程某A(同案犯)证:2008年3月,同在李村煤矿上班的张某A对其说有一个小孩要其帮忙找一人家,之后其把该情况给马某A的说了,马某A的就介绍其认识了东傍佐村那个买小孩的,当时在铜冶镇一家饭店,其和张某A还有那个卖小孩的两口子谈价格,最后以四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东傍佐村的那家,一方给了钱后对方把小孩领走了。 4、马某A的(同案犯)证:2008年的一天,其听程某A说有一个男孩要找买家,牛某A家当时刚死了儿子,其就把程某A介绍给牛某A,男孩有一岁半左右,具体程某A和牛某A家怎样谈的,其没有直接参与,后来牛某A家以40000多元买了这个男孩。 5、李某A证言证:2008年3月,其在马风生鸡场里住,廖占胜也住在那里,廖占胜认识一个叫王某的女子,王某带了一个约一岁半的男孩,王某说这个男孩是和以前丈夫生的。廖占胜、王某通过张某A介绍,将这个小孩卖到铜冶镇傍佐村,听王某说卖了4万多。 6、冷连贵证言证:2008年3月份的一天,廖占胜叫其到铜冶集吃饭,当时有其、廖占胜、王某、张某A,还有一个铜冶本地人,吃饭中间廖占胜和王某抱过来一个刚会走的男孩,后听廖占胜说通过张某A将这个男孩卖了四万元钱。 7、牛某A证言(买主)证言证:2008年的一天,因为其丧了一个儿子,亲戚马某A的对其说程某A有一个男孩,马某A的把程某A介绍给其,程某A领着卖小孩的人在铜冶一饭店其以46000元要了这个男孩,当时男孩一岁半左右。 8、铜冶镇后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我村村民牛某A,2008年3月抱养一个一岁半左右的男孩,现该男孩取名叫乔某A,未上户口。 9、乔某A的照片。 (二)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占胜伙同一个叫王某的女子(身份未落实)经被告人袁某A(已判刑)介绍,以38000元的价格将王某所生一名男婴卖给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的袁某A、李某A夫妇,该男婴取名袁某B。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廖占胜供述:2009年年底,王某生一男婴,开出生证明时用的其和李某A的身份证。男婴出生后王某不想养,其和李某A、王某经袁某A介绍了一户人家,王某和那户人家谈好价钱三万多元钱。钱王某带着去广州了。 2、袁某A(同案犯)证:2010年初的一天,廖占胜给其打电话说他那有一刚出生的男婴,让其给他找个买主,其知道李某B家没有儿子,就给李某B说了此事。一天晚上,廖占胜和一个妇女,李某B和他丈夫都来到其家,双方以38000元成交,廖占胜给了其200元手机费。 3、李某A(买主)证:2010年元月份袁某A给其联系,说有一男婴三万八千元,问其要不要,其和丈夫袁某A到袁某A家,见到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和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子抱着一男婴,其给男婴检查后,给了那个男的38000元钱,那个人给了出生证明和孩子。出生证明上写的孩子母亲叫李某A,父亲叫廖占胜。 4、李某A证言:2010年初,廖占胜、王某在铜冶镇卫生院生了一男婴,王某没有身份证,是用其的身份证办的住院手续,小孩还没满月时,通过袁某A,被廖占胜卖给了安阳县善应镇天喜镇村的一户人家。 5、冷连贵证言证:廖占胜和他的一个网友王某在铜冶同居,后在铜冶卫生院生一男婴,王某当时住院用的其妻子李某A的身份证,后来这个男婴被廖占胜他们卖了。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李某A儿子袁某B出生于2009年12月31日。 7、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新生儿姓名廖某,男,出生于2009年12月31日,出生地是铜冶镇卫生院。母亲李某A,父亲廖占胜。 综合证据:1、同案犯张某A、程某A、马某A的、袁某A 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廖占胜参与指控的两起犯罪事实。 2、三台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抓获经过及三台县看守所收押回执证:廖占胜于2014年6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民警抓获后于当日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于2014年6月24日移交至安阳县公安局。 3、安阳县公安局铜冶派出所证明及公安系统查询表证实:廖占胜实施拐卖儿童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占胜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参与贩卖儿童两名,核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廖占胜系从犯,经查,同案犯张某A、袁某A均证实廖占胜积极找其寻找买主,买主李某A证实将钱交给了那男子指廖占胜,廖占胜亦供述和王某共同生活期间一起花了一部分卖小孩的费用;以上证据均证实廖占胜参与两起拐卖儿童时均积极寻找买主并参与交接系主犯,故辩护人辩称廖占胜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廖占胜认罪、悔罪,依法应从轻处罚;经查,廖占胜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占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靳庆霞人民陪审员王海丽 人民陪审员 安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辛 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