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唐东远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50岁,汉族。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50岁,汉族。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6月10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公诉刑诉(2014)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2月24日、3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身为延津县马庄乡唐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群众集资办电款共计30万元借给唐某甲用于延津县隆昌祥农业有限公司建设,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被告人将所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身为延津县马庄乡唐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集资办电资金供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24日、3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身为延津县马庄乡唐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群众集资办电款共计30万元借给唐某甲用于延津县隆昌祥农业有限公司建设,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被告人将所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甲、唐某乙等证言;任职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邮政储蓄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利用其身为延津县马庄乡唐庄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本村集资办电资金供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前已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何振礼
审判员  王建明
审判员  申长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申建华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娄幸福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