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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兆其诉被告姚峰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338号 原告姚兆其,男。 被告姚峰,男。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兆其诉被告姚峰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英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民初字第1338号
原告姚兆其,男。
被告姚峰,男。
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兆其诉被告姚峰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英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兆其诉称:被告与其哥哥姚开森于2013年7月24日订立了赡养原告条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从2013年11月至今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原告的医疗费被告应当支付5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
被告姚峰辩称:不同意按照赡养条款履行,赡养条款不是其签的名字,当时协商赡养条款的时候说的是被告种原告的地,然后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300元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姚兆其共生育有5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姚开云、长子姚开森、次女姚小穗、小女姚开梅、次子姚峰,原告现年77岁,已丧失劳动能力。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孝敬父母也是儿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本案中,原告现年事已高,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应承担原告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庭审中,原告称生活费最少每月1000元、医疗费见票由五个子女平均分担,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该要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应当每月平均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医疗费由被告承担票面金额的1/5。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姚峰每月支付原告姚兆其生活费200元,每月费用于上月月底前支付。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姚兆其的医疗费由被告姚峰承担医疗费票据金额的1/5。
三、驳回原告姚兆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英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耿 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