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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洪喜要求宣告张新胜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延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张洪喜,男,72岁。 申请人张洪喜要求宣告张新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6年元月10日,张新胜由延津县民政局送到洛阳荣康医院住院治病,2007年4月23日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延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张洪喜,男,72岁。
申请人张洪喜要求宣告张新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6年元月10日,张新胜由延津县民政局送到洛阳荣康医院住院治病,2007年4月23日(住院期间),张新胜出走失踪,失踪事件已经满五年。特申请宣告张新胜死亡。
经查:张新胜,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籍贯延津县城关镇南街,身份证号:410726197002170039,系申请人张洪喜的长子。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2011年9月5日出具证明,证明张新胜为退伍精神病患者,于2006年9月5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007年4月23日住院期间出走,至今未找到。2013年8月22日,延津县城关镇南街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张新胜于2007年至今没有在家生活,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1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新胜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新胜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洪喜称张新胜于1992年结婚,于1994年离婚,并提供延津县城关镇民政所证明一份,该证明显示,1994年3月,张新胜与李彦彩因感情不和离婚。
本院认为,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出具有证明,证明张新胜系精神病患者,2007年4月23日自医院出走至今找不到,张新胜户籍所在地延津县城关镇南街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张新胜于2007年至今没有在家生活,无音讯。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确认张新胜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申请张新胜死亡,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新胜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香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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