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亨豫物业有限公司与鲍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176号 原告河南亨豫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保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德平、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俊松,男,1985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亨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鲍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二初字第00176号
原告河南亨豫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保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德平、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俊松,男,1985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亨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鲍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翟福成、被告鲍俊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武陟县城紫荆公馆的业主,2012年5月7日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协议,按协议约定,被告应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等服务费用,如果不按时交纳,应承担违约金,但协议签订后,被告却未能按时缴纳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缴纳物业管理等费用832.8元,并承担违约金274.78元,共计1107.58元;2、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未得到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所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依据物业合同提供相关物业服务?原告要求被告缴纳物业费用及违约金请求有无依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为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物业服务协议书1份,证明我方诉请费用依据;2、催缴公告(复印件),证明已通知被告缴纳物业费。
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认为,关于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原告方未按协议内容服务,其中双方权利义务第1条、2条(3)、第3条,物业第3条(2)(内容略),我方多次请求后物业均未予以维修。该物业服务协议不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关于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我见过。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2、照片和视频(U盘)。证明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
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后认为,对于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方确实反映过问题,我方履行了通知义务,至于是否维修过不属于我方义务。对于证据2,我无法核实视频资料,如有,我会尽快服务到位。
经本院审核,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案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鲍俊松系武陟县紫荆公馆4号楼2单元603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5.68平方米。原告河南亨豫物业有限公司与鲍俊松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紫荆公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多层(没电梯)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每年一月、七月的前十日交纳每半年的物业服务费,故被告每月应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9.40元。合同约定,如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纳物业费,从应付款之日起,每天按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直到付清应付款之日止。被告自2014年1月至12月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双方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根据与鲍俊松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紫荆公馆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交的物业管理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被告就窗户、雨搭、可视电话及小区内管理服务等问题多次向原告反映,原告应积极配合被告解决该问题,但该问题未得有效解决,致使被告因该原因未缴纳物业费,原告的管理服务存在瑕疵,因此,对于原告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鲍俊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亨豫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832.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亨豫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鲍俊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敏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人民陪审员  冯英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文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