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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90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90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杨惠敏、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白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豫HC3019号半挂车(挂车号HX019挂)沿焦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村和贾村公路交叉口,与沿高村到贾村公路由西向北拐弯的柴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柴某某当场死亡,乘坐人郭某甲受伤,当日下午郭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武陟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白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甲不负该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郭某乙的证言、武陟县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技术检验报告单、尸体检验报告及鉴定书、尸体照片、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死亡鉴定报告、车辆鉴定报告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武陟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于8月18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有到案证明证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白某某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其谅解。有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何风韵
人民陪审员  薛小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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