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346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千某某,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筠、杨惠敏、被告人千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千某某窜至武陟县乔庙乡冯丈村被害人丁某甲家,趁家中无人之机,拽开丁某甲家东屋门上的锁,进入东屋卧室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该款已发还被害人丁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证人丁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千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常丽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