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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申宇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少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8月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少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2014年7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诈骗犯罪,同年8月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汉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一)、2014年5月13日上午九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南街新村嘉宝莉漆店,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李某某的粉红色绿能牌踏板样式电动车骑走,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150元价格卖掉。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560元。
(二)、2014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宏泰花园售楼部,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左某某所骑的绿色立马牌踏板样式电动车骑走(该电动车为陈一某所有),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600元。
(三)、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太平洋网吧,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刘某所骑的红白相间五星钻豹牌踏板样式的电动车骑走(该电动车为刘某某所有),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130元价格卖掉。将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300元。
(四)、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南街环城乡家属院,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杨某某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骑走,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掉。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900元。
(五)、2014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二郎乡仙客网吧,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袁某某所骑的蓝色大洋牌踏板电动车骑走(该电动车为王一某所有),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价格卖给唐某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
(六)、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焦庄乡爱玛电动车专卖店,以先将电动车骑走而后再付款为由,将受害人朱某某在售的红色爱玛牌踏板样式的电动车骑走,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3200元。
二、盗窃罪
(一)、2014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智星网吧上网时遇到受害人王二某,以借用王二某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受害人王二某的白色苹果4手机骗走,以400元的价格卖掉。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白色苹果4手机价值1400元:
(二)、2014年6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创世纪网吧,将受害人赵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100元价格卖给张三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黑色苹果4手机价值1600元。
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左某某、刘某、杨某某、袁某某、王二某、朱二某、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陈一某、刘某某、张某、姚某某、张卫举、唐某某、张某某、张四某的证言;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意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一)2014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镇南街新村嘉宝莉漆店,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李某某的粉红色绿能牌踏板样式电动车骑走,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150元价格卖掉。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5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初的一天,其和宋盼盼一块去南街新村小区门口一家名字叫“嘉宝莉漆”门面店,以骑电动车办事为由,骗取李聪粉红色踏板样式电动车,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骑着蓝色三轮摩托车的收废品的男的了。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13日上午9点多,其在县城南街新村嘉宝莉漆店里上班时,被告人陈某某和宋盼盼以其电动车办点事为由,将其粉红色绿能牌踏板样式的电动车骑走,后其再没有见过二人。2014年7月4日左右,其见到臧鹏杰,臧旭阳说被陈某某卖到二郎街一个收废品的老头了。
3、证人宋盼盼证言:证实2014年4月底的一天,其和被告人陈某某借李聪的电动车回重渠,后陈某某就以150元的价格把电动车卖给了收破烂的了。
4、证人臧鹏杰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其和被告人、宋盼盼一起将陈某某骑的一辆粉红色踏板样式电动车卖掉,后其告诉李某某陈某某把电动车卖了的情况。
5、鉴定意见: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字价认字(2014)第170号,证实涉案的绿能踏板电动车价值1560元。
(二)、2014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宏泰花园售楼部,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左某某所骑的绿色立马牌踏板样式电动车骑走(该电动车为陈一某所有),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和宋盼盼到柏城镇宏泰花园售楼部找左某某以出去办事为由,借左某某电动车,后左某某将一辆红色自行车样式的电动车借其使用。之后陈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2、被害人左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18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到柏城镇宏泰花园售楼部找其借电动车,其就把陈一某的绿色立马牌的踏板电动车借出,之后其一直联系不上陈某某。
3、证人陈一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8日下午3点左右,左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到宏泰花园售楼部找左某某借电动车,因左某某的电动车没有电了,左某某就将其绿色立马牌踏板电动车借出。陈某某骑走后,一直没有回来。到晚后来左某某给其买了一辆新的电动车。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和宋盼盼将一辆绿色立马牌自行车样式的电动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
5、鉴定意见: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字价认字(2014)第170号,证实涉案的立马踏板电动车价值1600元。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立马牌踏板电动车被扣押及发还情况。
三、2014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太平洋网吧,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刘某所骑的红白相间五星钻豹牌踏板样式的电动车骑走(该电动车为刘某某所有),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130元价格卖掉。将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3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宋盼盼在太平洋网吧以骑车办事为由,将刘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借出,后以130元的价格卖给了二郎乡二郎街丁字路口北路东沿的一家收废品的门面店。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22日或23日下午,其弟弟刘某借其电动车去县城上网,到第三天下午,刘某说其在西平县城太平洋网吧电动车被陈某某骗走了。电动车是五星钻豹牌,红色和白色相间的踏板样式的。
3、购车票据:证实受害人刘某某购车时间及金额。
4、鉴定意见: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字价认字(2014)第170号,证实涉案的五星钻豹踏板电动车价值1300元。
(四)、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南街环城乡家属院,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杨某某的蓝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骑走,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400元价格卖掉。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和宋盼盼到其大娘杨某某家,以去宋盼盼家为由,将杨某某家重蓝色小鸟牌电动车借出,随后以400元的价格卖出的情况。
2、受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多,陈某某到其家说要骑电动车去他岳父家,其就把电动车借出。电动车是小鸟牌蓝色自行车样式的,电动车被陈某某骗走以后就再也没有见过他。
3、证人宋盼盼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以办事为由将陈某某大娘杨某某家一辆重蓝色自行车样式的小鸟牌电动车借出,随后以400元价格卖出的情况。
4、鉴定意见: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字价认字(2014)第170号,证实涉案的小鸟电动车价值1900元。
(五)、2014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平县二郎乡仙客网吧,以骑电动车出去办事为由,将受害人袁某某所骑的蓝色大阳牌踏板电动车骑走(该电动车为王一某所有),后将该电动车以150元价格卖给唐某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通过代勇生在二郎街仙客网吧借代勇生朋友的一辆蓝色踏板样式的电动车玩。归还后,其又在仙客网吧以办事情为由,再次借了该男子的电动车与宋盼盼一起去了县城,后其在邵庄转盘信用社对面金刚高中旁边的阿林理发店,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林。
2、受害人袁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14日下午,其在二郎乡仙客网吧上网,代勇生找其借电动车,当时有代勇生、宋盼盼和一个年轻男子。其就将电动车借给了代勇生。电动车归还后不久,宋盼盼和那个年轻男子一块找其,要借电动车,其就将电动车借出,但之后宋盼盼和该男子就没有回来。因该车是王一某的,后王一某找其要电动车时,才发现找不到宋盼盼和该男子,后通过代勇生联系,也联系不上。
3、证人宋盼盼证言: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其和陈某某到二郎,后在二郎仙客网吧上网,其通过代勇生借了在网吧上网的一男子的电动车回了其家。后将电动车归还。之后,陈某某以办事为由又向该男子借电动车,借出后,二人其电动车回到了西平县城。第二天上午,其和陈某某骑着电动车到棠溪商城南边路西的一家阿林理发店,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林。
4、证人王一某证言:证实袁某某骑的自己的电动车被陈某某和宋盼盼骗走,后通过代勇生联系陈某某和宋盼盼,但失踪联系不上。
5、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到其理发店,以150元的价格将一辆蓝白相间的踏板样式的大阳牌电动车卖给自己的情况。
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大阳牌电动车被扣押及发还情况。
7、鉴定意见: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字价认字(2014)第170号,证实涉案的大阳踏板电动车价值2400元。
(六)、2014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窜至西平县焦庄乡爱玛电动车专卖店,以先将电动车骑走而后再付款为由,将受害人朱某某在售的红色爱玛牌踏板样式的电动车骑走,后陈某某将该电动车以10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动车价值3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中旬,其和宋盼盼在焦庄乡金刚街以购买电动车为由,将焦庄乡爱玛电动车专卖店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骑走。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
2、受害人朱二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某某到其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骗取其红色爱玛踏板样式的电动车一辆的情况。
3、证人宋盼盼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陈某某说想去焦庄乡金刚街爱玛专卖店骗一辆新电动车,然后卖了换钱花。后其和陈某某一起到了金刚街的爱玛专卖店,陈某某骗了一辆红色踏板样式的爱玛牌电动车。之后陈某某将该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人陈某某一辆红色爱玛牌踏板样式的电动车。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爱玛牌电动车已发还给受害人。
6、鉴定意见: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字价认字(2014)第170号,证实涉案的爱玛电动车价值3200元。
二、盗窃罪
(一)、2014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智星网吧上网时,以借用王二某手机打电话为由,将受害人王二某的白色苹果4手机骗走,后以400元的价格卖掉。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白色苹果4手机价值1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上旬的一天下午13点多,其和宋盼盼在西平县柏城镇智星网吧看到一个一个男的拿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就以打电话为由,借用手机,之后以假装边走边打电话的方式离开网吧。后以400元的价格卖出。
2、被害人王二某陈述:证实2014年6月22日下午两点半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以打电话为由,借用自己的苹果4型白色触屏手机,后陈某某趁其不注意离开网吧一直没有回来。
证人宋盼盼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以打电话为由,借用一个男的苹果4s白色手机,并以假装打电话的方式离开网吧,后陈某某将该手机卖了。
4、鉴定意见: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字价认字(2014)第170号,证实涉案的白色苹果4手机价值1400元。
(二)、2014年6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平县柏城镇东关创世纪网吧,将受害人赵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100元价格卖给张三某。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黑色苹果4手机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10点多,其和宋盼盼一块到西平县柏城镇创世纪网吧上网,到凌晨5点多,其看见自己左边有一个男孩在电脑桌上趴着睡着了,桌子上放着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其就将该手机偷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三某。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其西平县柏城镇创世纪网吧上网,在2014年6月20日凌晨五点左右,其在电脑桌上睡着后,陈某某将其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
3、证人宋盼盼证言:证实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其和被告人陈某某到西平大道创世纪网吧上网,凌晨4点多,陈某某看见旁边的一个男的睡着了,旁边放着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陈某某将手机偷走后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三某。
4、证人张某、姚兰玉证言:证实2014年6月20日凌晨5点多被告人陈某某在创世纪网吧盗窃黑色苹果4手机一部。
5、证人张三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中旬,陈某某和宋盼盼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
6、证人张四某证言:证实其儿子张三某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
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黑色苹果手机被扣押的情况。
8、鉴定意见: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字价认字(2014)第170号,证实涉案的黑色苹果4手机价值1600元。
综合证据: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24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及于2012月8月7日刑满释放的情况。
2、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到案情况。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其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24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经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永强
审 判 员  沈 琼
人民陪审员  梁东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倩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