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权寨镇关庄村委4队。 委托代理人高新坡,西平县权寨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权寨镇关庄村委4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3月3日在西平县权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打架,被告2000年2月离家出走与我分居生活至今,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8年3月3日在西平县权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0年2月双方因生气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现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村委证明及本院调查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维持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应夫妻同心、勤持家业、共尽义务,以维护家庭和睦,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已满二年,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不与原告提供联络方法和言归于好的机会,让原告自感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保洲 审 判 员 李永强 人民陪审员 杨 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