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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艳与索满堂、王贺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42号 原告陈雪艳,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索满堂,男,住址同上。 被告王贺中,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陈雪艳与被告索满堂、王贺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初字第1042号
原告陈雪艳,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索满堂,男,住址同上。
被告王贺中,男,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陈雪艳与被告索满堂、王贺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索满堂、王贺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雪艳诉称,2014年8月10日原告到自家承包地查看玉米,发现原告的1.5亩玉米被粉碎机粉碎,经询问得知是被告索满堂雇佣被告王贺中粉碎玉米时,误将原告的1.5亩玉米粉碎。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二被告均拒绝赔偿。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损坏原告的1.5亩玉米损失2000元。
被告索满堂未答辩。
被告王贺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0日上午,原告陈雪艳到自家承包地查看玉米生长情况时,发现自己承包地种植的1.5亩玉米被粉碎机粉碎。经询问得知,玉米是被告索满堂雇佣被告王贺中粉碎玉米时,被告索满堂之妻指示被告王贺中误将原告陈雪艳承包地的1.5亩玉米粉碎。此后,原告陈雪艳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陈雪艳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雪艳提供被告王贺中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索满堂雇佣被告王贺中误将原告承包地种植的1.5亩玉米粉碎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二被告系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结合原告种植玉米面积及气候等原因,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1200元,对原告诉讼请求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索满堂、王贺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雪艳经济损失1200元;
二、驳回原告陈雪艳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索满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会
人民陪审员  肖新生
人民陪审员  刘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