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遂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桑方方,女,住遂平县 申请人要求宣告朱元元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桑方方诉称,申请人桑方方是被申请人朱元元的妻子。申请人桑方方与被申请人朱元元于2007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申请人桑方方回娘家居住、生活,被申请人朱元元从未看望过申请人桑方方。2011年起,经被申请人村委及所在村村民等证明,被申请人朱元元外出,至今未有音信,同时也未与申请人桑方方有任何联系,经申请人桑方方和桑方方的家人多方寻找,朱元元至今无任何音讯,已下落不明满三年。现导致申请人桑方方生活困难,同时也影响了申请人桑方方在民政部门领取有关补助的政策待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朱元元失踪。 经查,朱元元,男,汉族,农民,住遂平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与申请人桑方方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15日,桑方方与朱元元登记结婚,朱元元患有智障,自2011年离家出走后走失,至今无任何音信。经申请人桑方方及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28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朱元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元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朱元元外出走失后,经申请人桑方方及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朱元元的公告期间届满后,朱元元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桑方方要求宣告朱元元失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元元为失踪人; 二、指定桑方方为失踪人朱元元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韩 凌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上官丽娜 |